《森林法》经过10年广泛的反复的征求意见和建议,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将自年7月1日起施行。新森林法从七章四十九条增加到了九章八十四条,究竟修订了哪些内容?有哪些大的变化呢?来看看陇川县林草人的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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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陇川县林业和草原局高级工程师杨荣志
依法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
新《森林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除第四十条外,在《森林法》中找不到相应的有关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条款,也没有违反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但是,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另有其具体的单行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以及《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珍贵树木指国家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植物中的木本植物,珍贵树木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植物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涉危、稀有植物。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是指树龄在年以上的树木(包括野生和种植),名木是指由重要领导人或者名流人士种植具有一定纪念意义的树木,将两者结合起来称为古树名木。
陇川县重点保护植物和古树名木及珍贵树种资源情况:据《陇川县高等植物名录》和《德宏州保护植物》记录,陇川县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8种(其中:一级2种,二级24种,三级12种)。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的珍贵树种有13种(即铁力木、水青树、野茶树、滇桐、苏铁、樟木、滇楠、千果榄仁、云南七叶树、红椿、翠柏、大果木莲、滇藏榄)。陇川县已普查建档的古树名木有株(只普查了陇川坝、户撒坝周边的古树,没有往山区和林区深入调查登记)。特别提醒,最近两年引来不少赏花游人欣赏生长于护国、清平干崖梁子的大树红花杜鹃,学名为大王杜鹃,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野生植物、珍贵树木保护。《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批准树种、数量、地点、时间和方式采伐或者采集本省珍贵树种的,没收采伐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破坏珍贵树种生存环境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采取补助措施,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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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林业和草原局高级工程师段桂林
突出“大绿化”“大生态”概念
通过认真研习了新修订的《森林法》,我有以下几方面的感受:
一是旧版的《森林法》是对森林培育、经营管理和采伐利用方面进行规定,突出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新修订的《森林法》内容丰富,紧跟时代步伐,强调保护优先,培育和合理利用资源并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多突出的是生态系统的安全性规范。
二是把“森林权属”作为一个章节,明确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对森林、林地、林木等相关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确定了各经营主体在开展森林经营时的责、权、利,为社会资本进入,推动林草行业全面发展得到了法律保障。
三是“植树造林”这一章节的名称改为“造林绿化”,涵盖更广,突出的是大绿化,大生态的一种法律框架。明确了在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中,要使用林木良种造林,为今后林业高质量的发展奠定基础。在造林绿化和对一些生态环境脆弱地方的修复,明确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或采取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修复森林生态系统,体现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适地适树、科学修复的绿化理念。
四是“法律责任”这一章节,旧版的《森林法》中只体现了执法机关对违法人员如何处罚,而新的《森林法》中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未按本法履行职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处分。执法者也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逐步向各行业纵深推进。
总之,新的《森林法》修订的内容很多,信息量巨大,还需要我们细细研读、掌握,为今年7月1日后新《森林法》实施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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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许智华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年修订的森林法第八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以此为法律依据,我国启动了林业分类经营模式,森林资源经营从以利用为主向突出保护为主转变。年完成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类林区划工作。自年至年,全面启动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目前,我县共区划界定并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面积57.51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49.77万亩,省级公益林7.74万亩。公益林按权属分:国有32.49万亩,集体25.02万亩。公益林涉及全县除章凤镇以外的八个乡镇。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管补分离,年补偿资金标准:国有林10元/亩·年,全部为管护费;集体林15元/亩·年,其中林农补偿费10元/亩·年,管护费5元/亩·年。
原《森林法》与新《森林法》比较,增加了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内容:一是总则的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公益林区划的目的和区划的生态区位;二是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进一步以法律形式明确哪些地方应当划为公益林,同时明确了调整已划定的公益林,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突出了已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的原则,确保了公益林稳定的原则;三是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国家对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明确了为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可以采用的经营措施和开展的经营项目;四是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一、三款,明确了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能够采用的采伐方式和前提条件;五是第七章,建立监督检查和约谈机制,为全面保护森林资源(含公益林)提供了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新《森林法》为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加强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提高公益林生态功能提供了较全面的法律保障。
编辑:陈叶艳,审核:杨发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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